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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協議的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房屋買賣 閱讀(2.34W)

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協議的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一、劃撥土地上房屋買賣協議的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法律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其立法目的在於通過對劃撥土地流轉的限制,防止國家利益受損。同時為兼顧維護市場交易正常進行,有條件的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合同效力予以甄別認定。故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房產買賣協議認定無效;而如果獲得批准,在補交土地出讓金之後,此時訟爭房產買賣協議書雖涉及劃撥用地上房產的轉讓,但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應當認定有效,可以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這是以基本民事立法的形式對劃撥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立法態度。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1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得轉讓的,這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是屬於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如果違反,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二、劃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可以依法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包括: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專案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用地

三、劃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特徵

1、內涵: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2、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 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都市計畫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3、轉讓、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轉讓、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領有土地使用權證,地上建築物有合法產權證明,經當地政府批准其出讓並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出讓金。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其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劃撥土地上的房屋的產權涉及到變更,那代表著土地使用權也是轉讓給了購買方的,這種做法是明確禁止的。要知道國家當初以劃撥形式下發給土地的時候就沒有收取任何的費用,但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等同於是用無償的土地為自己非法牟利的,認定為合同無效也是要買方自己擔違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