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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可以買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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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關劃撥土地的法律規定

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可以買賣嗎?

《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包括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國土資源部於2001年10月22日釋出了《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對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進行了細分,同時明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是指監獄、勞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用地。

從上述規定來看,絕大多數企業,可能並不符合取得劃撥土地的條件。但事實上,特別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有很多土地被劃撥給了企業。對於這些土地,《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4條、第45條規定,應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且前提條件是:第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第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第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第四,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 購買劃撥土地的法律風險

從實際案例來看,以上法律法規的實施,對買方主要具有以下法律風險:

其一,因買方不符合條件,國土局拒絕辦理過戶,導致交易無法完成

因企業基本均不符合使用劃撥土地的條件,原則上說,直接以劃撥土地辦理過戶具有一定困難,可能會被國土局拒絕。待操作到過戶環節之時,買方通常已經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因房屋無法過戶,買方所能選擇的,一般只能是通過訴訟,要求解除合同、追回已付款項,有條件的情況下爭取賠償。但是,訴訟的勝負,取決於交易雙方誰對劃撥土地的可轉讓性負責,而這並沒有法律直接規定,最終判定將取決於對交易細節的證據收集。同時,即使買方勝訴,款項能否收回,還取決非於能否有效克服執行難問題。

其二,國土局同意過戶,但要求補繳土地出讓金。

實踐中,國土局大多同意辦理過戶,但前提是必須提前補繳土地出讓金。此時賣方稱已履行義務,不對補繳土地出讓金負責。對買方而言,則面臨要麼終止交易,就合同解除問題與賣方訴訟;要麼先行補繳土地出讓金,待取得土地權證後,再針對土地出讓金支付問題,與賣方訴訟解決。在我們辦理的一起實際案件中,買方選擇後者,即先取得房地產,再就土地出讓金訴訟。需要說明的是,此類案件並非買方或賣方一定勝訴,勝負關鍵取決於雙方的交易價格是否包括土地出讓金。

其三,因規劃等原因,劃撥土地無法轉為出讓土地,導致交易無法進行。

熟悉房地產法律法規的買賣雙方,通常會在談判交易價格之初,即考慮到土地出讓金補繳事宜,因此一般不會發生過戶之後再就土地出讓金訴訟的問題。但是,即使雙方已考慮到土地出讓金因素,也並不表示交易自此萬事大吉。如前文所述,並不是任何情形下,國土局都會同意以補繳出讓金的方式,將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例如,筆者實際經手的一宗案件中,買方同意補繳出讓金,且不糾結於價格高低,但國土局認為該幅土地另有規劃,具有實施拆遷的可能性,因而不同意以補繳出讓金的方式繼續交易。

三、 劃撥土地的法律風險控制

與大多房地產交易案件類似,有關劃撥土地問題的法律風險,也主要通過三層法律措施予以控制:

一是法律盡職調查。交易之前,先就目標房地產做全面細緻的法律盡職調查,瞭解劃撥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的可能性,瞭解土地出讓金的補繳數額,對可能導致交易受阻的規劃、環保等問題一併予以關注。

二是合同防範。從合同談判,到合同條款的設定,結合目標房地產的盡職調查結果,層層設計風險防範條款,促進交易流暢,同時在交易受阻時也可平衡退出。

三是訴訟解決。若交易受阻,或對方違約,則注意收集有利證據,依託交易合同,儘早訴訟解決,將風險控制在最小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