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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支認定標準具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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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槍支認定標準具體是怎樣的?

槍支認定標準具體是怎樣的?

1、槍支認定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2、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模擬槍: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於1.8焦耳/平方釐米(不含本數)、大於0.16焦耳/平方釐米(不含本數)的;

(2)具備槍支外形特徵,並且具有與制式槍支材質和功能相似的槍管、槍機、機匣或者擊發等機構之一的;

(3)外形、顏色與制式槍支相同或者近似,並且外形長度尺寸介於相應制式槍支全槍長度尺寸的二分之一與一倍之間的。

二、哪些單位可以依法使用槍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配備公務用槍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下列單位可以配置民用槍支:

(一)經省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的營業性射擊場,可以配置射擊運動槍支;

(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狩獵場,可以配置獵槍;

(三)野生動物保護、飼養、科研單位因業務需要,可以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獵民在獵區、牧民在牧區,可以申請配置獵槍。獵區和牧區的區域由省級人民政府劃定。配置民用槍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對於那些被依法配備了槍支的單位、個人,在獲得槍支之後,是不能擅自將槍支出借、出租給他人的。如果在持有期間,發現自己的槍支不慎丟失,也需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而對於沒有被依法配備的情形,則不能持有槍支,此種情形下槍支的持有行為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