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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住別人房子最後怎麼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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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行住別人房子最後怎麼樣了?

強行住別人房子最後怎麼樣了?

強行住別人房子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來進行判刑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一般的主體犯本罪的最多就判三年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有可能只判拘役。但第二款還有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如果是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在拘役到三年有期徒刑這個幅度內從重處罰,根據情節判三年或很接近三年。

二、侵入住宅不構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1)法律授權行為

對於法律授權的合法進入者,如公安、檢察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需要進入公民住宅對有關人員的身體、物品進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進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證》;進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執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證》、《逮捕證》。如,司法工作人員持合法手續進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職務,進行搜查、查封、扣押財物,或實施逮捕、拘留等職務行為,不能認為是非法侵入住宅。

(2)緊急避險行為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公民在道義上應盡的一項義務,其目的在於鼓勵和支援公民同違法、犯罪活動和自然災害作鬥爭,以犧牲區域性的、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護整體的、較大的合法權益。如,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為了避免狗的襲擊而侵入住宅等。

(3)關於許諾進入住宅的例外情形

在得到住宅內成員或看守者的許諾後進入住宅的,因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而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採取脅迫的手段,強迫他人同意的,就違背了居住者、看守者的真實意志,不影響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在許諾時,如設定可進入的範圍,行為侵入了超出範圍的住宅或房間,也不影響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

他人的住宅是擁有住宅自由的權利,這也就意味著任何的人員都不能夠沒有經過他人的同意就強行的進入他人的住宅類的這種情況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如果說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之下,還有可能構成一種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