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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過程中 | 強制執行人跑了怎麼辦?

判決執行 閱讀(2.44W)

現實生活中,即使是在法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仍然會出現有人惡意不執行的情況,比方跑了,人去樓空。那麼,強制執行人跑了怎麼辦呢?他一去不返,往往會給權利人帶來很大的困難和傷害,經濟、精神上的都有。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該如何尋求救濟,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強制執行過程中,強制執行人跑了怎麼辦?

強制執行人跑了怎麼辦

一、避免訴訟時效經過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於超過三年的,若債務人以此作為抗辯理由且債權人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情形的證據,債權人將面臨非常大的敗訴風險。當借款人逃避債務時,將導致債權人主張債權不能,或將使得訴訟時效經過。為此,債權人有兩中救濟手段可以援用:

1、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第4項又進一步明確:“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外,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因此,只要債權人依據上述有關規定刊登追討公告,可為維權提供更多的時間。

2、舉證證明下落不明,主張訴訟時效中止

在實踐中,不乏部分債權人在借款人逃債之後未採取任何的措施,以致時間經過兩年有餘。此時,當借款人重新出現,債權人主張返還借款能得到法院支援嗎?答案是肯定的。只要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借款人在借款訴訟時效屆滿前最後6個月惡意躲避債務,致使債權人無法主張債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待重新知道借款人所在時,訴訟時效才繼續計算。此處,要特別注意的是舉證問題,即舉證證明借款人逃避債務,致使債權無法。

相較前述兩者的舉證難易程度的不同,通過公告方式主張權利,其認可程度及訴訟時效計算期間更加有利、更為便捷。

二、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法院起訴

面對此情此景,許多債權人會認為,“訴訟時效不經過有什麼用,人都跑了,錢要不回來,說什麼也沒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5條:“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據此,當債務人不知所蹤時,債權人在能夠確定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在獲得法院的勝訴判決後,可根據該判決結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的明確規定行事,目的是為了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應當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強制執行人跑了怎麼辦,只要依照法律,一定能尋求到最佳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