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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違約買賣合同解除房屋使用費由誰負擔

房屋買賣 閱讀(1.62W)

一、買方違約買賣合同解除房屋使用費由誰負擔?

買方違約買賣合同解除房屋使用費由誰負擔

買方違約解除買賣合同的,房屋使用費原則上是實際使用人承擔的,但買房違約解除合同的,買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給賣方造成損失的,買方需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買賣合同解除後房屋使用費負擔糾紛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三、買賣合同解除後房屋使用費負擔糾紛的起訴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可以單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關於房屋使用費的負擔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簽完房屋買賣合同以後,在沒有辦理房產證過戶登記之前買房已經開始實際使用房子,在此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都應該由買方承擔,買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應盡義務的,還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