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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預防一房二賣

房屋買賣 閱讀(2.56W)

如何預防一房二賣

買賣房屋要簽訂相應的合同,可是仍有很多賣房者會遭遇一房二賣的現象。今天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如何預防一房二賣,遭遇一房二賣的處理原則是什麼,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如何防止一房二賣?

對於購房者而言,應重視從源頭、從最初就開始防止和避免掉入“一房二賣”的陷阱。

(一)買房時一定要及時網籤,嚴格採取資金監管及資金託管的形式進行交易。根據目前的房屋買賣交易設定,二手房網籤可以使房產交易透明化,通過規範合同文字,充分保障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通過備案有效防止一房二賣。同時,買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應儘量能夠明確“一房二賣”等禁止性規定,並加重此種行為的違約責任。

(二)購房者要調查所購房屋的產權,提存房屋產權證。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正式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之間還有一段時間。由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波動,賣房者有可能在這段時間內將房屋以較高價格轉讓給第三人。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購房者可以調查所購房屋產權,提存房屋產權證對賣房者的“一房二賣”行為加以防範。

(三)購房者應儘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記後再向賣房者支付首付款,這樣安排可以避免部分賣房者通過對房屋“一房二賣”而詐騙購房者的購房款,使購房者蒙受巨大經濟損失。

二、一房二賣的一般處理:

房屋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後,房屋出賣人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現,也是出賣人最主要的義務。但在一房二賣情況下,由於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現出賣人同時履行兩個合同的情況。也就是說,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後,對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產生違約問題。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一個購房者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一房二賣中,這種情形最為普遍。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購房者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購房者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一個購房者因為已經取得了產權,對房屋享有的是物權請求權。前一個購房者產生的是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係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但是對房屋來說前一個購房者沒有取得產權,所以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房屋產權已經歸他人所有,開發商對前一個購房者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前一個購房者不能強制履行購房合同。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出賣人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對債權得不到滿足的買受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關於損害賠償的數額多少,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實務中,開發商往往在房地產升值時,見利背信而與出價高的購房者成交,對該房屋的漲價部分,屬於前一個購房者的可期待利益,應視為所失利益,列人賠償範圍之內。這樣才能更徹底地履行公平和誠信原則。

2.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一個購房者簽訂合同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他人就同一房屋簽訂買賣合同。

在一房二賣中,這種情形也很普遍。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戶,開發商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換言之,《合同法》不承認出賣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違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屬於無權處分行為。因無權處分並最終導致合同無效的,由開發商向後一個購房者承擔信賴利益的賠償。

以上便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如何防止一房二賣和發生一房二賣後的一般處理方法,友情提示各位賣房者在賣房前儘量多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遇到疑惑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避免出現一房二賣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