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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時間如何確定?

房屋買賣 閱讀(2.24W)
交房時間如何確定?
律師解析:開發商應當按照房地產購買合同上的規定時間交付房屋。
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的,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買受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開發商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的,買受人還可以主張違約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該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房地產開發商交付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
1、購房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
2、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約定;
3、設定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裝置、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與樣板房一致;
4、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5、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際測繪的房屋基建面積或套內面積,並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備案;
6、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內,將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料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7、協助或者代理房屋購買人辦理房地產權證。
房屋交付使用後,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可以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證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可以退房。因此而給購房人造成的損失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賠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