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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協議如何寫

房屋買賣 閱讀(1.42W)
房屋買賣協議如何寫
房屋買賣協議是購房人與出賣人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基於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的協議,主要包含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包括姓名(名稱)、地址、公民身份號碼、聯絡電話等,若有委託人,還應當包括委託人的姓名、地址、公民身份號碼、聯絡電話等;
(2)標的物:即買賣的房屋,包含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積(分別註明建築面積和所分攤的共用建築面積)、配套設施和維修標準、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時間、交房期限(辦理過戶的時間)、權利擔保等。
(3)各項稅費繳納的主體及交付時間;
(4)違約責任:包括買方不按時支付購房款、賣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以便有效約束雙方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標的;
(三) 數量;
(四) 質量;
(五) 價款或者報酬;
(六)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八) 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