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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處理商品房質量糾紛

房屋買賣 閱讀(2.32W)

在實踐中,有些開發商為了賺取“黑心錢”,買價格較低的劣質的建築材料,導致由其建造的房屋存在大量質量問題,這也是商品房質量糾紛頻頻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那麼,實踐中該怎麼處理商品房質量糾紛?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怎麼處理商品房質量糾紛

一、怎麼處理商品房質量糾紛

1、住宅質量保修期限。

審查《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有關房屋質量保修約定是否違反法規規定的最低保修期及保修範圍。根據國務院有關條例規定,住宅質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層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供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2、其他保修範圍專案。

對於法規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沒有約定的其他保修範圍專案的保修期限,購房者須與開發商補充約定。

3、非房屋主體質量約定。

建議購房者在補充協議中就房屋發生的非房屋主體質量問題、處理方式及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比如購房者驗收房屋時,若房屋發生非房屋主體質量問題,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或開發商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限期修理、重做等。此時,購房者有權拒絕接受房屋,並有權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規定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二、該如何應對商品房質量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責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這一條規定是有關法官在特殊情況下運用自由裁量權重新分擔舉證責任的規定,突破了以前的民事證據立法中對舉證責任特殊規定的範圍。本條明確將兩個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寫入法條作為創作。

在實踐中,房屋質量如果是非主體不合格問題,保修期約定和質量責任約定就非常重要。因此,簽訂合同時應注意有關房屋質量條款的約定,並注意法律問題。若你在商品房質量糾紛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鄭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