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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產稅徵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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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產稅徵收規定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徵稅物件,按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不同城市的房產稅徵收規定之間存在著差異,以下是本站網的小編為您提供的天津市房產稅徵收規定:

天津市關於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政策公告

為貫徹落實營業稅起徵點調整的稅收政策,充分體現國家對個人的稅收優惠,進一步規範我市個人出租房屋的稅收徵管,現將有關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政策調整如下: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稅收政策

對個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4%稅率徵收房產稅,按0.5%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的,按4%稅率徵收房產稅,按1.5%稅率徵收營業稅並按規定徵收附加稅、費,按0.5%徵收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稅收政策

個人取得月租金收入不足20000元的,按12%稅率徵收房產稅,按1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免徵營業稅。個人取得月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的,按12%稅率徵收房產稅,按1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按5%稅率徵收營業稅並按規定徵收附加稅、費。

三、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關於調整我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稅地〔2004〕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

1987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釋出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通知》修訂釋出)

第一條 本細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件》第十條制定。

第二條 房產稅在本市市內六區、環城四區以及濱海三區、五縣的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第三條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應按照會計帳簿所記載的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算。

第五條沒有房產原值可作為依據的,其房產原值暫定為:平房每建築平方米400元,樓房每建築平方米800元,均按減除30%後的餘值計徵。此項房產原值只供計算房產稅稅款使用。

第六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事業單位出租的房產,個人自有出租的房產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的房產(公產、代管產、託管產等),均應按房屋租金收入計徵。房管部門自用的房產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單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驗收的次月份起徵稅。未經驗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應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徵稅。新建房屋的造價尚未作出決算的,可先按基建計劃價值或實際支出建造價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徵,俟入帳後再按本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辦理。已按基建計劃價或其他計稅價值徵稅的差額部分,不再退補。

第八條 房產稅的稅率,按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年稅率為1.2%;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年稅率為12%。

第九條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本身自用的房產(附設的劇場、小賣部、餐廳、茶社及出租的房產等除外);(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不包括出租的房產)。

第十條 除本細則第九條規定者外,納稅義務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經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審查批准定期減徵、免徵房產稅。

第十一條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兩期繳納,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

第十二條 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區、縣稅務機關征收。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單位,其房產稅由總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外省市駐津單位,不論是否獨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區、縣稅務機關納稅。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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