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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市房屋權屬調查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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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市房屋權屬調查的規定有哪些?

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產交易中心,各房屋調查機構、各房屋調查成果管理部門:

《上海市房屋權屬調查工作規定》已經2014年9月26日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0月9日

上海市房屋權屬調查工作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房屋權屬調查管理,規範房屋權屬調查行為,根據《物權法》、《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實施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房屋權屬調查程式及其成果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調查業務範圍)

房地產權利申請人、房地產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委託房屋調查機構(以下簡稱調查機構)辦理下列房屋權屬調查業務:

(一)在建房屋的權屬調查及房屋建築面積預測(以下簡稱房屋預測);

(二)建成房屋的權屬調查及房屋建築面積實測(以下簡稱房屋實測);

(三)房屋自然狀況、權屬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變更調查;

(四)房屋滅失調查;

(五)房產平面圖修測(即: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形狀及相關地形要素等修測);

(六)其他有關規定要求的房屋調查。

房地產登記機構在登記稽核時,發現申請登記事項的有關情況需要實地檢視的,可以委託調查機構實地檢視房屋權屬狀況。

房地產登記機構依職權辦理滅失房屋的登出登記前,可以委託調查機構進行房屋滅失調查。

房屋管理部門在履行有關行政管理事項時需要房屋調查的,可以委託調查機構進行房屋調查。

第四條(調查程式)

房屋權屬調查及成果管理,一般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委託;

(二)受理;

(三)下載基礎資料;

(四)實施房屋調查;

(五)上傳成果資料;

(六)出具成果報告。

第五條(委託調查)

委託人應當向調查機構明確委託辦理的房屋權屬調查事項,並按照本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六條(房屋預測的資料提供)

建設工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委託辦理房屋預測的,委託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明、委託書面材料;

(二)房地產權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專案表;

(四)規劃管理部門核准的建築總平面圖、房屋建築施工平面圖;

(五)公安部門出具的門牌號;

(六)調查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涉及房屋共有建築面積攤算的,還應當提供房屋專有部位和共有部位使用狀況說明。

房屋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用房及業委會用房有批准意見的,還應當提交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

民防管理部門對民防工程有批准意見的,還應當提供民防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

地名管理部門對地名有批准意見的,還應當提供地名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

第七條(房屋實測的資料提供)

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委託辦理房屋實測的,委託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明、委託書面材料;

(二)房地產權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專案表;

(四)規劃管理部門核准的建築總平面圖、房屋建築施工平面圖;

(五)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六)建築竣工總平面圖、房屋建築竣工平面圖;

(七)公安部門出具的門牌號;

(八)調查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涉及房屋共有建築面積攤算的,還應當提供房屋專有部位和共有部位使用狀況說明。

涉及機動車庫車位建築面積測算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庫車位批准檔案。

房屋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用房及業委會用房有批准意見的,還應當提供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

民防管理部門對民防工程有批准意見的,還應當提供民防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

地名管理部門對地名有批准意見的,還應當提供地名管理部門出具的批准檔案。

辦理過房屋預測的專案,還應當提供調查機構出具的房屋預測的房屋權屬調查報告書。

存量房地產因合併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無法提交記載土地狀況的房地產權證的,應當提供建設用地批准檔案。

第八條(房屋變更調查的資料提供)

房屋因改變用途、分割、合併、改擴建,部分拆除等原因發生自然狀況、權屬狀況變化,委託辦理房屋變更調查的,委託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明、委託書面材料;

(二)房地產權證;

(三)證明房屋變更事實的檔案;

(四)調查機構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房屋滅失調查的資料提供)

房屋因倒塌、拆除而滅失後,委託辦理房屋滅失調查的,委託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明、委託書面材料;

(二)房地產權證、房屋徵收(拆遷)補償協議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檔案;

(三)委託人出具的房屋滅失情況書面說明。

第十條(影印件校驗)

提供的資料為影印件的,委託人應當在影印件上加蓋印章或者簽字。調查機構應當將影印件與原件進行校驗。

第十一條(建設設計變更批准證明提供)

房屋權屬界線與規劃核准建築施工平面圖不一致的,委託人應當向調查機構提供有關建築設計變更的批准證明。

第十二條(基礎資料下載)

調查機構接受房屋調查委託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房屋調查成果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成果部門)提供基礎資料下載。

成果部門應當在收到下載基礎資料通知後的3個工作日內將房地產權籍管理資訊系統內有關房屋權屬調查專案的基礎資料下載給調查機構。

第十三條(房屋調查實施)

調查機構在收到成果部門下載的基礎資料後,應當在30日內完成受託的房屋權屬調查工作,並將房屋權屬調查數字化成果資料(以下簡稱成果資料)傳送給成果部門。對於疑難複雜的房屋權屬調查專案,調查機構實施房屋權屬調查期限可延長至60日。

第十四條(成果資料上傳)

成果部門應當在收到成果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房屋權屬調查數字化成果資料格式的比對。

資料格式合格的,成果部門應當將房屋權屬調查的數字化成果資料上傳到房地產權籍管理資訊系統,並向調查機構提供系統自動生成的附有成果資料上傳條形碼的房屋權屬調查報告書電子文件。

資料格式不合格的,成果部門應當及時向調查機構說明理由並退回成果資料。調查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成果資料修改,並向成果部門重新傳送成果資料。

第十五條(房產平面圖修測)

調查機構進行房屋建築面積實測或者房屋滅失調查時,應當一併進行房產平面圖修測(即修測房屋的地理位置、平面形狀及相關地形要素)。

調查機構進行房屋變更調查時,房屋平面外形變化的,應當一併進行房產平面圖修測。

第十六條(資料刪除)

調查機構完成房屋滅失調查後,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和成果部門出具房屋滅失調查表,經房地產登記機構登出房地產權籍管理資訊系統內滅失房屋的登記資訊後,再由成果部門上傳房屋滅失調查成果資料,刪除房地產權籍管理資訊系統內滅失房屋的樓盤表資料。

第十七條(重新調查的情形)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經成果資料上傳的房屋權屬調查成果因錯誤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調查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重新辦理房屋權屬調查:

(一)房屋預測後,房屋未預售的;

(二)房屋預測後,房屋已預售但未辦理房地產預告登記的;

(三)房屋實測後,房屋未辦理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

(四)房屋變更調查後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第十八條(重新調查的資料上傳和材料提供)

屬於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情形的,調查機構向成果部門傳送成果資料時,還應當提供成果修改原因檔案及原房屋權屬調查報告書。

屬於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項情形的,調查機構向成果部門傳送成果資料時,還應當提供成果修改原因檔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全幢房屋所有預購人同意變更證明檔案及原房屋權屬調查報告書。

屬於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四)項情形的,調查機構向成果部門傳送成果資料時,還應當提供成果修改原因檔案及原房屋權屬調查報告書。

第十九條(樓盤表資訊更正情形)

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經成果資料上傳的房屋權屬調查成果因錯誤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更正房屋樓盤表資訊的,應當按照房屋樓盤表資訊更正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調查報告書的出具)

房屋調查工作完成後,調查機構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加蓋調查機構印章及房屋權屬調查人員簽字的附有成果資料上傳條形碼的房屋權屬調查報告書。

第二十一條(有效期)

本規定自2014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