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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受法律約束嗎

房屋買賣 閱讀(1.3W)

一、購房廣告糾紛日益增加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受法律約束嗎

根據《合同法》第15條第1款規定,商業廣告在原則上是一種要約邀請,一般情況下不能將未訂立合同中的宣傳廣告內容作為合同內容看待。但由於近年來,出賣人利用廣告作過分誇大宣傳,誘騙買受人訂立購房合同,但在事後卻不予兌現,這也是商品房購房廣告糾紛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但由於商業廣告、宣傳資料一般只能作為要約邀請處理,只要在合同中未有約定,便很難追究出賣人的責任。基於此,要求廣告對出賣人有所約束,是非常必要的。

二、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受法律約束嗎

目前來說,商品房的銷售廣告的法律效力主要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中。那麼,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是否受到法律約束呢?

《商品房買賣解釋》第3條明確將某些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視為合同的一部分。該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人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於該條的適用,應把握以下幾點:

1、所作說明及允諾具體確定,即有明確具體的交房標準、交房日期、裝置品牌、外觀形象,確定的小區規劃目標、配套設施,對於一些虛幻的描約,如“成功人士的選擇”、“坐擁繁華”、“具有無限的升值潛力”等,則顯然不符合這一特徵,不能作為要約內容對待。

2、廣告的內容是對商品房開發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包括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房屋本身的位置、朝向、戶型、結構、空間尺寸,裝置安裝的數量、品牌,住宅小區的規劃、配套設施等,對於開發範圍外的描述,一則並不能由出賣人控制,二則這些描述的真偽買受人只要到現場觀察一下或向有關規劃部門諮詢一下即可瞭解,廣告應允許出賣人作細微的誇張或過分虛假的描述,這些開發範圍外的宣傳即屬此類,買受人應對此描述負有鑑別的義務,否則應為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擔責任;

3、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價格的確定具有重大影響,即廣告內容不僅對購房人具有重大的心理誘惑,對買賣合同的訂立產生重要的影響,而且屬於房屋價格的構成要件,如優惠購買的折扣、隨房贈送的附屬設施,免費或優惠享受的配套設施,房屋的質量、環境和裝置品牌的說明和允諾。

總之,在商品房廣告日益多樣化的今天,購房廣告糾紛也是與日俱增。很多購房者都是輕易相信了商品房的廣告和宣傳材料才簽訂了購房合同,但最後很多人得到的卻只是失望。幸運的是,如今法律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購房廣告屬於購房合同的內容,因此應當受到法律約束,開發商不能兌現購房廣告的,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購房者如果不能提供法官需要的證據,則可能也是敗訴而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