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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違約金成功案例?

房產糾紛案例 閱讀(2.45W)

一、基本案情

延期交房違約金成功案例?

原告某某訴被告某建築集團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某某訴稱,2004年2月26日我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未能按約定的日期交房,應承擔違約金6472元。上房後,被告遲遲不出具發票,導致房產證無法辦理,2006年2月17日才為我出具了發票,致使我晚辦證220天,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應賠償我6193元,原告代收電視安裝費400元,而電視臺只收300元,應退回我100元,辦理房產證時應由被告繳納的測繪費180元,交易手續費251元都是由我墊付的,被告應償還我。

二、辦案思路及心得

接受委託,及時立案,按時出庭參與訴訟。經審理,原、被告雙方對2004年2月26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無爭議,對原告墊付了251元交易手續費無異議。原告當庭提供了以下證據用於證明其訴訟請求:

1、關於遲交房違約金。原告提供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明應交房時間及違約金的計付日期及標準,提供了商品房交接證據,證明實際交房時間及違約金計算到期日。被告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元異議,認為商品房交接證書上有別無糾葛,證明和原告已無違約金的糾葛。

2、關於電視安裝費,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收400元的收據一份和濟寧市廣播電視局資訊網路中心出具的安裝琵琶冊小區某號樓的安裝合同。證明被告應退回多收的100元安裝費。被告不認可安裝合同,但未提供相應證據。

3、關於測繪費,原告提供了濟寧光大房地產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180元測繪費發票,用於證明原告替被告交納了180元測繪費。被告對發票無異議,但認為該測繪費應由原告負擔。

4、關於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違約金,原告提供了被告為其出具發票的存根聯,用於證明到2006年2月17日被告才為其出具了發票,遲延取得房產證的責任在被告方。被告對該證據無異議,但認為因此沒給原告造成損失,不應承擔違約金。被告當庭提交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法院認為,關於遲延交房,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第九條明確約定了房屋交付按交付房款的日萬分之三承擔違約金。因此被告違約遲延交房161天應承擔6474元違約金。被告辯稱房屋交接書上已註明別無糾葛,不應再承擔違約金,於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援。關於返還多收的有線電視安裝費問題,原告提供證據顯示被告代收了400元,而實際只花費了300元,被告應退回多收的100元。關於測繪費,按照《山東省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由被告承擔該費用。關於逾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違約金,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明確約定,被告應在房屋交付使用後90日將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如因出賣方的責任未能提交材料的,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解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被告應承擔違約金,違約金按已付房款的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從2005年7月11日計至2006年2月16日。

三、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逾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違約金,要求償還替被告墊付的測繪費,交易手續費,返還多收的100元有線電視安裝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信。被告辯稱,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其未向本院提供相關證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建築集團公司返還原告某某100元有線電視安裝費。二、被告某建築集團公司償還原告某某墊付的交易手續費251元,測繪費180元。三、被告某建築集團公司支付原告某某遲延交房違約金6472元,逾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違約金6050元,兩項合計12524元。四、以上各項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700元,由被告負擔。注:本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