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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售房者沒有處分自己的車庫,所以二手房車庫並不屬於購房者。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主物與從物,通說認為構成從物須具備以下要件:1、非主物成分;2、常對主物起輔助作用;3、與主物同屬一人;4、須交易上無特別習慣。《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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