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二手房糾紛>

2021年購買二手房要注意哪些陷阱?

二手房糾紛 閱讀(2.46W)

2021年購買二手房要注意哪些陷阱?

常見二手房合同陷阱:

一般來說,合同中容易發生糾紛和違約率較高的條款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交房時間

應特別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房產銷售合同一般都有"銷售方遇不可抗力導致逾期交房,不承擔責任"這樣的表述。這項約定條款是否合理,其附帶註解是否明確,這一點購房人一般很容易忽略或不知其到底是何種含義。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水災、戰爭等。"依照此法,房產買賣合同中設定有關"不可抗力"的約定應該說是正確的。但實際在房產交易中,現在有一些發展商卻將此條款進行了延伸、擴張。

(二)房屋面積

對於商品房這種特殊的商品,一般是允許合同約定的面積存有誤差的,但是誤差不應超過合理的範圍,這個範圍應該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雙方一旦約定了房屋面積誤差範圍後,發展商就應嚴格遵守。如果誤差超出約定的範圍,實際上就是發展商違約,沒有履行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於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因此,如果銷售方所交房屋超過雙方約定的面積誤差範圍,購房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得到相應的賠償。

(三)質量問題

在目前出現的糾紛之中,由於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與開發單位產生矛盾的佔有相當大的比例。而這其中又有相當一部分是由於開發商的宣傳承諾與實際交付使用的房屋質量相去甚遠而造成的。按照規範的操作方式,建築質量的宣傳內容應在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中體現。建築質量的問題是一個較為特殊的問題,現有的法規對建築質量的管理主要是針對施工單位的管理,而施工單位的建築質量好壞,又不是以發展商是否接受為準,而以質檢站的質檢結果為準。

(四)違約條款

因此,在與賣方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買方應要求在合同中明確賣方的違約責任,並爭取雙方違約責任的公平和對等。

在商品房買賣中,作為賣方,不但應按合同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而且應按合同約定的條件(面積、位置、裝修標準、《工程質量核驗書》等)交付房屋。因此,上述有關賣方違約的完整表述應是:"賣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條件如期將房屋交付給買方,……"。另外,既然在買方逾期20日時,賣方有權終止合同,沒收買方支付的定金和房價款,那麼也應規定"在賣方逾期20日(不應是180日)時,買方有權終止合同,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和房價款",才算公平、對等。

此外,"賣方有權沒收買方支付的房價款"的條款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五)物業管理

在簽定物業合同之前,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看其中是否有不符合規定或對購房者有欺騙行為。目前,在簽定物業合同中,應主要注意以下幾點:

1.入住新的居住地,第一次簽定物業管理合同的期限最長應為二年,二年後,購房者應組成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挑選新的物業管理公司,委託其對物業進行管理。

2.簽定物業合同之前,應明確所購物業的型別,是公寓,還是住宅(住宅又分為甲級住宅、乙級住宅、普通住宅等),不同型別的物業,有不同的管理標準、收費標準。

3. 有些收費專案是超前徵收,違反有關的規定。如有的小區的有線電視尚未接通,卻收取費用;有的物業承諾安裝可視對講門鈴,尚未安裝就提前收費等。

4.有的費用未獲批准,就被先執行。物業公司的某些費用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才可收取。有的物業公司在審批尚未通過時,提前收取,也是不對的。

5.巧立名目的各種費用。有的物業公司為了多收費,巧立各種名目,如裝修配合費等。這些都是物價部門和相關部門所禁止的。

消費者在簽定物業合同時,應對照物業收費標準仔細核對。標準中沒有的收費專案,可要求對方出示有關部門的檔案,否則有權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