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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

管轄是指雙方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時由哪裡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進行審理。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新民訴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在此基礎上予以明確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該規定明確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大大減少了因管轄權而發生的爭議,也符合民事訴訟的“兩便原則”,即便於人民法院審理和便於人民群眾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