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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有哪些

房屋租賃律師解答 閱讀(2.45W)
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有哪些
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於動產租賃。
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
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限制適用該原則,也就是說抵押在前,租賃在後。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係的限制適用
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於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動產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不動產的處分權。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其自行承擔。
4、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的限制適用
破產企業的房屋建築作為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於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在破產案件中,對於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築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應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租賃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