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解答>物業糾紛律師解答>

空置房物業費

物業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74W)

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也就是說,房屋空置未使用,也應當繳納物業費。業主不能以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為由拒付。根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房屋交付後空置半年以上的,經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後,其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7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在與物業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房屋交付後空置半年以上的,可以只交70%的物業服務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空置房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