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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可以訂立合同進行買賣,但是不能辦理過戶轉讓。因房屋買賣合同發生爭議的,買主可以基於有效的買賣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訴,督促賣主積極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並辦理過戶手續。《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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