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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主要取決於兩個時間段,第一是報紙的公告時段,在公告期間內是不能補辦的,大部分地區的公告時間是6個月;第二是房管部門重新辦證的時間,這在各地具體又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34條的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辦理房產證所需材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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