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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違約金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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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

交房違約金為多少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