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證沒過戶但有協議有效嗎
房產證沒過戶但有協議有效。房產證沒過戶導致房屋存在產權登記的障礙屬於物權變動問題,不影響協議效力。房屋依法發生債權的效力,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二、離婚時婚前房產協議能有效嗎
夫妻自願協商一致簽訂的婚前房產協議,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的,是有效的,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有權依照約定行使相關的財產權利,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財產義務;離婚時,雙方財產利益的分配必須按照約定進行。當然,如果雙方在婚後另行簽署了內容不一致的財產協議的,以後簽署的協議為準。
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所謂的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所簽署的關於婚前、婚後財產歸屬,債務承擔以及離婚分割的協議。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該協議必須是經過公平協商,由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所簽署的。;
2、所約定的財產範圍必須是夫妻現存或將來可能獲得的合法財產,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
3、該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4、該協議不得約定干涉婚姻自由(離婚自由)的內容,例如“任何一方首先提出離婚的,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
5、協議中需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
在大多數情況下,伴侶在簽訂協議時都會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對於婚前財產協議來說,明顯的是為結婚後共同生活所簽署的約定,也即應以結婚登記為有效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沒有房產證的房子一定是違建嗎
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不一定是違法建築,違法建築是指沒有經過報建手續而興建的建築物。只要經過相關部門批准而建造的建造即使沒有房產證也不算違規建築。
在一般情況下,不能僅僅憑藉沒有房產證就判定該房產是違章建築,應根據當地規定進行判定。
一、各種證件以及手續齊備的,只是還沒有辦理《房屋產權證》的
這種情況的話,房屋的所有權人就不用那樣擔心了,因為房屋是屬於合法的私人建築。按照法律也應該享受到國家規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及待遇。而缺失的產權證不需要補辦,只是在發放安置費的時候會扣除掉其辦理產權費時應該上交的費用。
二、證件或者手續不齊全的違章房屋
在此情形下有些還是能夠享受到一定對應的補償費用。
(一)房屋的所有權人繳納了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補辦了有關所需的手續,僅僅因房屋屬拆遷範圍,房屋產權證沒有辦法辦理的。違章建築就會變為合法的建築。
(二)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接收處罰補辦手續的。這種情況就會稍顯麻煩,房屋雖然並沒有嚴重地違反都市計畫,但是也不算合法的建築,不遵循法律程式辦事的後果就是要自己承擔。此時僅能按照建築材料殘存的價值進行補償而非建築物的實際價值。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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