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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住宅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可自動續期。對於非住宅,也就是40年,50年產權的用地則是有約定,按約定走,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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