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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動遷房如何認定同住人?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63W)
上海動遷房如何認定同住人?

上海被拆遷房屋的同住人應當認定為自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房屋徵收部門應對產權人給予拆遷補償,由產權人對同住人予以補償或安置。

首先,拆遷時房屋內必須要有戶口(只有三種例外情形),沒有戶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資格。

其次,在有戶口的情況下還必須要居住滿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如果沒有在房屋內居住過,那麼就是通常所說的“空掛戶口”,是不能認定為同住人的。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後,還必須符合上述“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形”才能認定為同住人。上述房屋內必須要有戶口的三種例外情形分別是: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滿一年,也視為同住人;

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

3、房屋拆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處也沒有福利性房屋的,也視為同住人。有一種情況需要特別注意,即使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但房屋拆遷時當事人還未成年(未滿十八週歲)則不能認定具有同住人資格。

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定義為,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裡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於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後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房等。

在房屋拆遷的時候,認定同住人是一項非常重要的事情,因為涉及到拆遷房屋的安置補償費的問題,一般房屋被拆遷或者是被徵收之後,就會對房屋內的住戶或者是戶口本上的人員予以安置補償,只不過安置補償的費用需要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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