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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主動上交

刑事訴訟 閱讀(3.1W)

如果沒有受賄故意,收到他人賄賂後立即上交,則不構成犯罪。如果有受賄故意,受賄後因害怕受到刑事追究而在案發前上交,則仍構成犯罪,但退贓可從輕處罰。

如何認定主動上交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關於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