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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不可以轉讓。《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明確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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