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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查封房屋公告必須要法院院長簽字嗎?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09W)

一、執行中查封房屋公告必須要法院院長簽字嗎?

執行中查封房屋公告必須要法院院長簽字嗎?

執行中查封房屋公告是必須要有法院院長的簽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併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檔案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二、法院查封房產的法定程式是怎麼樣的?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1) 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2) 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 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查封房屋只有法院才會有此權利,而且在查封之前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必須要法院作出裁定書,並下達通知書才能對公民的法院實際查封的行為,並且這些文書都需要由法院院長簽字蓋章,這樣文書才能起到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