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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老房子拆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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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老房子被拆除的政策已經出臺有以下四種:
1、無主房屋:目前許多農村房屋由於家庭成員去世以及戶口遷出等等問題,導致房屋找不到主人,或者房屋主人以及繼承人因為去世已經銷戶,而這一類房屋將會歸為農村集體組織所有,在農村舊房整治過程中將會被無償拆除。
2、即將倒塌的危房:對於農村危房的整治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由於農民朋友家庭貧困,無力修建房屋、打理房屋導致家中的老房成為了危房,對於此類情況國家會給予危房改造補貼,讓農民對危房加固或者重新修建新房;第二類、對於因為一戶多宅或者房屋長期閒置荒蕪出現的危房,將會予以拆除處理!
3、建新後的舊房:目前國家正在對農村建房問題進行整治,並且嚴格遵循《土地管理法》中“一戶一宅”的規定,所以農民朋友在修建新房時,必須要滿足“拆舊建新”的原則,其舊房需要被拆除!
4、異地搬遷後的舊房:異地搬遷扶貧是國家一項重要工程,在農村的扶貧工作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對於邊遠山區的農民朋友來說,是脫貧致富的最好方法,不過在異地扶貧搬遷之後原有的舊房將會被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村老房子拆除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