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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未到合同期限,不想租了,能合同能解除麼?

租房合同糾紛 閱讀(2.67W)

      租房是很普遍的現象,租過房子的人都知道,租房的時候是要簽訂租房合同的,很多人對合同不是很瞭解,不確定簽訂合同之後是不是就只能等合同到期才能退租,如果因為客觀原因不能繼續租房的話,能不能解除租房合同?

租房未到合同期限,不想租了,能合同能解除麼?

      簽訂租房合同之後不意味著只能等到合同到期才可以,是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一般解除合同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

      合同是屬於民事範圍的,也就是說在我國的法律中對此並不會做出強制的規定,所以只要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之後同意解除合同的就可以提前解除。如果協商不成,但是存在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2、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

      (1)因為客觀存在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比如房子因為自然原因導致不能居住的。租客和房東就可以解除合約

      (2)在合約到期之前租客明確表示或是用自己的行動表示不會在繳納房租,那麼房東就可以解除租房合同並要求租客承擔違約賠償

      (3)租客延期繳納房租,經過房東催繳之後,在寬限期滿之後,如果租客還是沒有繳納的話,房東就可以解除租房合同

      (4)租客有延期繳納房租或是有其它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比如:租客在不經過房東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子轉租給第三人,這時候房東就可以解除合同

      (5)如果有法律規定的其他的情況,也可以解除合同

      3、如果沒有出現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或是沒有達到合約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是不能隨便解除合同的。

      如果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或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有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在沒有達到要求的情況下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或是沒有協商單方面接觸合同的,就屬於違約行為,只要違約不管是房東還是租客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想要解除合同,但是沒有滿足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接觸,如果對方在沒有協商的情況下私自接觸合同並且導致自己有損失的話,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自己的損失。簽訂合同的時候最主要的還是約定合同的接觸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以免在履行合同的時候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