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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未生效能否解除?

合同效力 閱讀(3.05W)

一、租房合同未生效能否解除?

租房合同未生效能否解除?

租房合同未生效能解除,《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除此之外還存在著協議解除,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解除租房合同,或者是存在著法律所規定的解除事由,比如說其中一方嚴重違約,存在法定解除的條件。

二、籤合同沒交錢租房合同生效嗎

簽訂合同但沒交定金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以交付定金為合同成立或生效條件的,則定金是否交付對合同的效力不產生影響,要根據合同本身的內容來判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以交付定金為合同成立或生效條件,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以交付定金為合同成立或生效條件,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未全部履行或者未履行主要部分的,則主合同的不成立或者生效,沒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在當代社會,現在如果房屋要想租賃的話,那麼必須要簽訂相關的租賃合同,這樣才能夠保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都能夠得到妥善的處理,當然有一些人員他們可能在租賃合同簽訂的時候沒有發生效力,那麼此時能否解除,還是需要看具體的情況來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