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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產房屋可否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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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產房屋可否轉租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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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產房屋


所謂公產房,是我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直管公有住房,指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
第三種公產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


  (一)公產房屋的性質

公產房是我國計劃經濟的產物,它充分體現了我國公有制度下的平均分配原則,它是以家族為單位,以承租人為代表而分配給家庭的。家庭成員均有承租權,因為家庭成員的福利利益不是源於戶主,而是源於國家政策。

因此,公民承租的公產房是以承租人為記號的所有權歸他的房產。

在此情況下,公產房又分為直管房和自管房。直管房即直管公房,所有權歸國家,管理形式表現為某市某區第某個房產經營管理所,簡稱房管所。自管房即國有企業響應國家政策或集資或自建而分配給本單位職工的福利房。


  (二)公產房屋的權屬

公產房的附隨權利即公產房的使用權、居住權。

承租公房就是向國家或企業繳納房屋租金,而將該房屋歸本家庭使用的行為。在計劃經濟時期,家庭人口眾多,承租證上只能寫一人,通常寫戶主。若單從現象上看,承租人是誰,該房就歸誰,他有權處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正如前所述,公產房分配是出於勞動力再生產和人口繁衍的需要分配給家庭,主要解決家庭居住問題,使得人有其所。

關於單位企業產房屋拆遷的標準,簡單來說就是私產房的補償標準主要依據的是建築面積,而單位企業之類的公產房主要是依據其使用面積,並且兩者的拆遷款分配也是不一樣的。公產房中的拆遷費有一部分需交給房管站等相關部門。具體的標準還要依據各地政策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