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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遭遇一房多賣

一房多賣 閱讀(2.26W)
購房者遭遇一房多賣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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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多賣購房者要怎麼處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房產商又將該房屋賣給第三人,導致不能按期交房,是對房屋買賣合同的嚴重違約,應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如果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符合《合同法》第94條第(一)項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則要承擔合同解除的法律責任。
房地產商已將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另外賣給第三人,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已經不存在,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符合合同解除條件。《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因此購房者可以依法請求解除合同,要求房地產商將先期支付的首期房款及其利息返還,並加倍賠償其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此外,購房者還可以向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監督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該房地產商的一房二賣的違法行為,使其受到法律的嚴懲。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購房者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後,要及時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如果房屋辦理不了預售登記的話,建議暫時不要購買該房屋,以免被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