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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契稅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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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契稅滯納金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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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契稅有滯納金嗎如何產生的


答案是肯定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那麼契稅滯納金是如何產生的呢?業主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後未繳納契稅的,從第31天起計算契稅滯納金。此外,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徵收機關核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為計算滯納金的起始日期。納稅人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次日為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期。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會通知業主在一個月之內分批到稅務部門開具購房。如果業主沒去辦理相關手續,就會形成契稅滯納金。也有因開發商原因導致購房延遲開具的,因此導致的契稅滯納金,業主可以和開發商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