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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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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社會的飛速發展,城鄉建設高歌猛進。政府為了國家的發展,會向人民徵用土地進行改建。山東省的很多土地已經被國家徵用來。可能對於很多省內人民來說,對於徵地補償標準並不是很清楚,一旦補償標準過低,那麼自身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維護。接下來,小編將針對山東省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是什麼進行詳細的介紹。

山東省土地使用稅的徵收標準是什麼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建設單位必須按《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程式提出用地申請,各級人民政府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徵用、劃撥耕地(園地、藕塘、魚塘、葦塘、苗圃、速生豐產林,視同耕地,下同)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准;

(二)徵用、劃撥耕地和其他土地三十畝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徵用、劃撥耕地和其他土地三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濟南、青島、淄博、煙臺四市都市計畫區範圍內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徵用、劃撥五十畝以下,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徵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但徵用省轄市所在市區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經國務院批准劃定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的土地,徵用、劃撥耕地五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一百畝以下,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代行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市人民政府備案。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具體是:

(一)徵用省轄市市區的縣級市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徵用縣所轄的耕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一倍;

(二)徵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至四倍;

(三)徵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給予補償。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標準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徵用土地上的樹木,凡有條件移栽的儘量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可按有關規定給予作價補償,也可由被徵地單位自伐;

(二)被徵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也可由徵地單位新建同等質量的附著物;

(三)開始協商徵地後,突擊栽種的樹木和突擊搶建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國家建設徵用的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具體為:徵用耕地、宅基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但是,每畝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十倍;徵用其他土地,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倍。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本實施辦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增加安置補助費的,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鄉(鎮)辦企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其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畝年產值的三至四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每畝安置補助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該地畝年產值的二倍。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參照鄉(鎮)辦企業建設標準給予補償。

由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知,我國對於土地徵收補償標準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各級政府在徵收土地時,首先要根據徵地面積的不同依次進行審批。徵用土地的補償標準,根據徵用地的不同進行補償。生活中大家如果遇到了類似的問題,一定要根據自身情況,查詢相關法律法規,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