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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字有用嗎 | 會有什麼後果?

房產證 閱讀(3.29W)

結婚是一個人的終生大事。婚前買房買車也都基本成為了必須的“程式”。通常在結婚之前我們往往有屬於自己的財產,有時在結婚之前,另一方會要求我們提前在房產證上加名字。那麼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字有用嗎?現在本站小編將為大家總結這些問題。供大家閱讀。

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字有用嗎,會有什麼後果?

一、婚前財產

認定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領取結婚證前就已合法取得的個人財產。

其主要包括: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

3、婚前財產在婚前產生的孳息;

4、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

5、一方婚前所有的個人生活用品。

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

二、婚前個人房產的房產證上加名的法律後果

婚前個人全款出資購買房屋,出資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屬於出資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在房產證上加名,則使被加名人取得房屋的部分產權。

目前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實現加名:

1、贈與:先到公證部門辦理房屋的贈與公證,然後到財稅部門辦理完稅或免稅手續,再到市國土房管局的測繪部門出具測繪附圖,最後持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完稅或免稅證明、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贈與公證書、身份證明等資料,到市國土房管局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贈與登記,增加被加名人為房屋共有人。當贈與的物件為自己的配偶,則不需要辦理贈與公證。

2、買賣:選擇將房屋的部分產權賣給被加名人。持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地產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身份證明等資料,到市國土房管局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轉移登記,增加被加名人為房屋共有人。

3、析產:以房屋析產登記增加房屋共有權人僅適用於夫妻之間。房屋產權人擬在房產證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除了贈與、買賣方式外,還可選擇房屋析產登記。到公證部門辦理房屋的夫妻析產公證手續,然後到財稅部門辦理完稅或免稅手續,再到市國土房管局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附圖,最後持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完稅或免稅證明、夫妻析產協議書、測繪附圖、原房地產權證書、身份證明等資料,到市國土房管局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屋析產登記,增加被加名人為房屋共有人。無論採取是上述哪一個方式,最終的法律後果是使得被加名人對房屋享有部分產權。房屋成為共同共有,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共同共有的房屋,產權份額與出資比例是無關的,離婚財產分割時應該一人一半。然而在司法實踐的判例中,目前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雖然確定加名字的一方有產權份額,但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方式,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一些法官還常常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使得加名一方的實際產權份額不足一半。

三、主要法律依據:

1、《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106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總結的內容。瞭解婚前財產包括的內容,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字有什麼後果。在面對這些問題時,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結婚不易,且行且珍惜。珍惜眼前人。如果您對以上內容有疑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