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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辦理房產證是否屬於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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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辦理房產證是否屬於違約

實踐中,往往就購房問題頻頻引發各種各樣的糾紛,比如:開發商逾期交房、開發商雖按期交了房卻不給購房者辦理房產證等等情況。那麼,在法律上,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是否屬於違約呢?這個時候開發商又是否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呢?小編整理了有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不辦理房產證是否屬於違約

商品房出賣人不辦理房產證要承擔違約責任不辦理房產證要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辦證行為構成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有約定違約金標準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二)追究商品房出賣人的逾期辦證違約責任,應當注意訴訟時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解決逾期辦證問題,通常有四種途徑:和出賣人協商、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仲裁和訴訟。

和出賣人的協商可以在購房時進行,對逾期辦證的問題簽訂一個儘可能詳細的補充協議,這類特別約定將來可以優先適用,也可以在出賣人出現逾期辦證行為後進行協商,爭取達成共識,但是要注意儘量採用書面形式,保留和收集有關證據,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將有利於其他途徑的展開。

購房人選擇仲裁途徑的,應該以雙方存在仲裁協議為前提,同時要注意的是由於仲裁機構和法院系統沒有隸屬關係,相關司法解釋對仲裁機構並不具有約束力,仲裁庭只是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裁決。

二、不辦房產證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辦房產證一般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於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薄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對購房者而言,及時辦理房產證是非常重要的,畢竟房產證一日沒辦,該房屋就存在一日的風險。而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其實很多時候都是由開發商代為辦理房產證,當然作為購房者也是可以自己親自辦理房產證。在開發商不辦理房產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之前有約定的話,那此時開發商的行為就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