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文書>民事訴訟>

離婚訴訟被告住所地

民事訴訟 閱讀(7.17K)
離婚訴訟被告住所地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被告住所地管轄內容有哪些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作為被告的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原告就被告”是民事案件確定地域管轄的基本原則,除民事訴訟法規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轄和實行專屬管轄的案件,絕大多數民事案件都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針對以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中的一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以下情況確定管轄的原則:
1.雙方都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滿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勞動教養地或者被監禁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