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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是否要到被告戶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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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是否要到被告戶籍所在地

起訴離婚是否要到被告戶籍所在地

一般情況下,需到對方戶口所在地或常住地法院起訴離婚。

1、《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訟離婚的具體流程如下

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提交結婚證、身份證,起訴書,原件及影印件2份、1寸照片一張。起訴狀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提供的證據包括身份證、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對方有過錯行為的證據、財產的證據等。

1、原告(提出離婚的一方)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材料並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3、經審查,如果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則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提交的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4、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5、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離婚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6、法院依照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判決是否准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歸誰撫養。

法院是否會受理案件,首先看是否滿足相應的條件,其中的一個條件就是,必須是具有管轄許可權的法院進行受理,如果將起訴狀遞交給了沒有管轄許可權的法院,那麼法院是會駁回起訴的,因此在這點上需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