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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了沒有預售許可的房子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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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了沒有預售許可的房子如何處理?

買到了沒有預售許可的房子如何處理?

 

    在開發商出售房屋前都需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規劃許可證》,但近年來部分開發商急功近利,在手續不全的情況下便開始預售房屋,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基本案情

某公司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依據其自己繪製的規劃圖紙與陳某簽訂了認購協議,陳某交付認購金10000元。而後根據公司製作平面圖及分戶明細表,案所涉的11號商鋪及案外12號商鋪變更為10101號商鋪,故陳某訴至本院,要求公司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賠償因逾期交房造成的租金損失70000元。

法院觀點

商品房認購合同是在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買賣合同之前針對房屋認購事宜而簽訂的協議,不產生房屋買賣的法律效果。現商鋪設計規劃已變更,且至今未取得《西安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故購協議書已無法繼續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逾期交房造成的租金損失70000元,因房屋買賣合同已無法再繼續履行,原告如認為其遭受了損失,可依據認購協議的相關約定向被告主張違約責任,故原告主張租金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筆者認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既然合同無效,那麼本案原告就應主張違約責任或是締約過失責任,退還定金,而非租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