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概念
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期貨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構成特徵
1、侵犯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客觀性、公正性。投資大眾的利益,投資人對證券、期貨市場資訊的平等知情權。
2、北京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諮詢律師,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認定及量刑標準,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行內幕交易,或者洩露內幕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內幕人員,包括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主觀故意的內容是:(1)行為人認識到所利用的訊息來自內部,並且尚未公開。(2)行為人認識到證券、期貨交易行為是利用了內幕?肖息。(3)行為人實施內幕交易行為是希望獲利的目的實現,即追求獲得利益或避免損失結果的發生。洩露內幕資訊是故意的,如因過失而洩露則不構成本罪,但獲悉內幕資訊並利用此資訊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構成本罪。
三、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認定
1、劃清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這裡含兩種情形:(1)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情節嚴重已如本罪客觀要件所述。未達情節嚴重者不成立本罪,應按證券、期貨交易法規進行行政處罰。(2)內幕交易行為構成的犯罪必須是由知悉內幕資訊、利用內幕資訊,並進行證券、期貨交易一系列行為組成,僅僅知悉內幕資訊的不構成犯罪。
2、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罪名的正確認定。行為人只具備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兩種行為之一的,則分別成立內幕交易罪和洩露內幕資訊罪;行為人同時具備兩種行為的,則只以一個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定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四、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法定刑
我國《刑法修正案(一)》第4 條規定,個人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情節嚴重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