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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的新房出現質量問題 | 退房、換房還是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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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才能樂業,我們所有人對於房子的美好期盼,其實都來源於對未來生活的嚮往。然而買到質量有問題的房子,真的是讓業主憤恨、無奈又欲哭無淚。業主在新房驗房的時候,一旦發現房子出現滲水,開裂,跟樣本房不符等等多種問題時,可以拒絕收房嗎?如果退房,勝算大嗎?開發商又會怎樣賠償呢?

買的新房出現質量問題,退房、換房還是修房?


今天,尋求幫助的袁女士,早在2004年購置了一套期房,收房後袁女士一家開始緊鑼密鼓的裝修,沒想到住進新房不到半年的時間,就發現房屋出現小拇指寬的裂縫。如今開發商原本要給袁女士置換的房屋又賣給了別人,面對這樣的情況袁女士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呢?2004年,袁女士一家購買了一套期房,2006年房子裝修好後,袁女士一家就搬進了新居。剛剛入住半年後,袁女士就發現房屋出現裂縫,趕緊跟物業公司進行交涉,隨後開發商為袁女士的房屋出具了鑑定報告,報告稱,樓板裂縫較多,實際承載力有所下降,要求補強。


出具鑑定報告之後,袁女士一家一直與開發商協商關於補強的問題,在此期間,開發商也找來了好幾個加固單位,然而在協商的時候,袁女士要求維修後出具一份質量合格的檢測報告,而這些加固單位則明確表示,自己只負責加固,不敢保證能拿到合格的檢測報告。


袁女士認為,自己購買的是一套全新的商品房,在維修之後要求出具一份質量合格的檢測報告是合情合理的,然而這分關於房屋質量合格的檢測報告卻難壞了袁女士。


無奈之下,袁女士便將開發商告上法庭。2008年也就是袁女士拿到房屋產權證的這一年,法院對袁女士的案件進行了判決,要求開發商給袁女士修復房屋,修復以後要出具一份合格的檢測報告,因為維修單位均不能拿出合格檢測報告,於是袁女士跟開發商協商換房,開發商同意了袁女士的要求,並在法院的主持下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書。

拿到法院的執行和解協議書後,袁女士就去建委希望辦理換房的手續。但是到了建委卻遇到了阻礙,住建委稱,袁女士與開發商屬於私下達成的和解,不能作為法律依據,如果袁女士要換房需要拿到法院出具的裁決書,如果法院不給出裁決,那麼袁女士只得去開發商的上級單位對換房的事宜進行審批,拿到批文才能來住建委進行置換。這批文一批就批了十幾年,也沒批下來,現在袁女士家的房屋問題就這麼一直拖著。


如今,當初原本要置換給袁女士的房屋,也被開發商賣給了別人。袁女士為了這糟心的房子,前前後後折騰了十多年,卻沒有解決任何問題。於是在2016年的時候袁女士曾經萌生了賣房的念頭,中介公司則明確表態袁女士的房子是一套質量房,無法上市交易。

律師支招

在聽完袁女士的陳述後,律師表示,在袁女士向法院起訴的時候,訴訟請求本身存在瑕疵。在提起訴訟的時候,一定要明確自己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維修還是要求開發商退房,法官才能依據您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


一般情況下,商品房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是該房屋經驗收合格、符合交付條件的形式要件。業主驗收新房時一旦發現房屋存在大面積滲漏或出現結構性問題,可能嚴重影響到業主正常使用房屋的,業主有權拒絕收房,並要求開發商維修。因房屋維修造成遲延交付的,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但如果業主驗收時發現房屋存在小的質量問題,則屬於房屋保修範圍內,並不影響房屋的交付使用。業主可以先行收房,然後根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保修義務。


袁女士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後,開發商進行維修過程中,如果不存在主體維修的情況,開發商依然與袁女士達成置換房屋的和解協議,這也是合法有效的。


現在依據袁女士的說法,原本置換給自己的房屋已經被開發商賣掉。對此律師表示,雖然執行和解中已經明確了置換的房產,最終開發商又把這套房子賣給了案外人,那麼就相當於有了兩份買賣合同,就是法律上常說的,一房二賣的情況。那麼這兩份合同都是有效合同,需要具體看履行哪一份合同,本案中如果案外人在購買房屋的過程中存在惡意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