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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一方給另一方寫的借條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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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有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夫妻之間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實行約定財產製,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當予以肯定。

婚內一方給另一方寫的借條有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在認定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時,要綜合考慮相關的因素,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一方出具的借條,還要看是否存在夫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實際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同時,還應該考慮出借的款項來源和去向。比如,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來的錢款實際上是用於夫妻及家庭共同生活,並非用於借款人個人用途,這種情況下應認定借條無效。如果借款的一方不是將借款用於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於其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其他的個人事務,則認定為雙方形成了有效的借貸關係,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借款的一方是需要向另一方償還債務的。

需要注意的是,打婚內借條應慎重。就目前司法實踐而言,借條是認定借款事實、確定借貸關係的重要依據,有些夫妻為了哄對方開心或是開玩笑而相互打欠條,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一旦雙方離婚或發生重大分歧時,往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