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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離婚能給另一個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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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離婚能給另一個補償

一方離婚能給另一個補償嗎

離婚補償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簡單來說,離婚補償就是對夫妻約定婚內誰賺的錢歸誰,一方付出較多家庭義務而賺錢少的,在離婚時由賺錢較多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的經濟補償。

離婚補償的條件:

(1)婚後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

夫妻雙方約定婚內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婚後生活誰賺錢歸誰。賺的少的少得,賺得多的多得。也所謂多勞多得。沒有婚內財產約定的,不需要離婚補償。因為不是婚內財產約定的,夫妻離婚時財產平均分割,因此,也不需要離婚補償。

(2)請求方付出較多家庭義務

首先,這裡的義務是指家庭義務,“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義務。如果是其他方面的義務,則不適用這裡的補償規定。其次,對家庭義務付出較多。如果雙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誰補償誰的問題。

(3)離婚時提出

這種補償請求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只能在離婚時提出,不能是離婚之前,也不能是離婚之後。離婚後提出的離婚補償法院是不會支援的,因此,想要提起離婚補償的,一定要記得在離婚時提出,離婚時未提的,視為放棄。

二、離婚補償協議有效嗎,需要公證嗎?

如上文所說,離婚補償是夫妻雙方就經濟補償達成的一致意見,因此,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公平、無欺詐、脅迫情形的,都屬於有效的離婚補償協議。離婚補償協議是以離婚為目的的,也就是以離婚為成立要件,不離婚的,雙方簽訂的離婚補償協議就屬無效的協議,沒有意義的協議。離婚補償不需要公證,公證只是對離婚補償協議增加的一層保障。沒有經過公證的離婚補償協議也是有效的。

離婚補償協議在簽訂時需要注意的是約定清晰,違約責任清楚。最重要的就是違約責任必須寫清楚,不履行約定必須給予賠償,這樣既可以督促對方及時履約,也可以避免以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在離婚的時候,補償與賠償是不同的。其中,如果要求另一方作出賠償的話,往往是給予另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法定過錯情形,那麼在離婚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援。至於離婚補償,則並不要求一方具有過錯情形。雙方有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時一方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義務的,那麼在離婚的同時就可以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