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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自己辯護可不可以

無罪辯護 閱讀(2.48W)

被告選擇自己辯護可不可以

被告選擇自己辯護可不可以

被告選擇自己辯護法律上是可以的。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自己為自己所作的辯護。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它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始終,無論是在偵查階段,或者是在起訴、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自行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自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起訴、審判階段也都有權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目前我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重要的途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物件。他們對是否實施了犯罪、如何實施的犯罪,以及犯罪的後果等情況最清楚,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會竭力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各種事實和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法律應當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權。

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的區別

1、自行辯護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是同生同滅的。任何一個公民只要依法被確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麼他就同時取得了自我辯護的權利。這個權利不需要別人來授權,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消失為止。可以說它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訴訟參與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辯護權,辯護權的重要行使方式之一就是自己為自己辯護,因此自行辯護應當得到辦案人員、辦案機關的尊重。對於辦案人員、辦案機關來講,只有尊重、保障的義務,沒有限制、侵犯的權利。

2、而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託別人來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

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在同一個時間裡面,一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託兩名辯護人。

這裡特別強調“在同一個時間裡面”是因為: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可以委託不同的人來為他擔任辯護人。

(2)即使在同一個辯護階段,被告人可以通過拒絕辯護這種方式來更換辯護人,從這樣的角度來看,在一個案件的整個訴訟過程中,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辯護人最終可能不只兩個。

訴訟法中被告選擇為自己辯護是可以的,無論是被告人還是其他的犯罪人員,只要在審判的階段都是有權為自己申辯的,只不過在一些申辯的時候,有些事情是必須委託給相關的專業合格人員來代理執行。對於被告人的申辯,也是法律在秉性公正公平的原則下,做出的相應的條例規定,這也使得案件審理的差錯減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