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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揹著另一方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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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揹著另一方借錢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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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如何離婚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規定的程式審理並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夫或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對下落不明一方送達訴訟文書是一個難題,法院如何解決呢?據上述規定,法院對下落不明的人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被告有可能看到,也有可能看不到,無論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開庭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證法院訴訟審理程式的正常進行,保證公民合法訴權的行使。
2、可以對下落不明人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為失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所謂“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沒有音訊,不明生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後,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按照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所以,對被宣告失蹤人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一般都准予離婚。
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做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需要強調的是,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需要利害關係人提起,法院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主動宣告。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如失蹤人的合夥人、共有財產的其他所有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沒有順序限制。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還可以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但並不影響已經生效離婚判決的法律效力
通過上述兩種途徑都能達到離婚的目的,但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產生的法律後果有所不同。缺席判決離婚的,法院會依據婚姻法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後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人民法院應指定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其財產代管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等同於事實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會作為遺產由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
當對方下落不明時,夫或妻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或者達到一定期限後,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或這宣告死亡。在此種情形下,法院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和缺席審判的方式來處理案件,或按法律規定的程式宣告另一方失蹤或死亡,最終都能夠達到離婚的目的。不過在實際審判實踐中,當事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儘量找出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杳無音信,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這樣才能得到公正的判決和正確運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