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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房產律師 | 未審批的自建房能否作為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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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房產律師:未審批的自建房能否作為共有物分割?

一、原告訴稱。

原告張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分割原告與各被告共有的位於B市N村老宅院的北房一間、南房一間及N村1號院的北房最東側兩間的全部相關權益歸原告單獨享有並使用;2、判令被告張七、張六將上述房屋騰退並交付給原告;3、判令由原告在1號院最東側兩間北房北側修建院牆(院牆距離該房屋北側6米、長度10米、高度2.5米、厚度24釐米);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被告為親屬關係,各方因為原告父母所留房產(即第一項訴訟請求所述的房屋)於2016年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分家析產糾紛一案的訴訟,經過兩審,由區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決,上述判決確認了原被告對上述房屋的相關權益共有,並確認了各自的份額。

判決生效後,上述房屋被張七、張六佔有使用,現原告無房居住,為了方便管理使用、解決原告的居住困難,故訴至法院。

二、被告辯稱。

張二、張三、李一、張四、張五辯稱:原告所述屬實,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們自願將各自享有的訴爭房屋份額贈與給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我們名下的份額都歸原告享有。

被告張六、張七辯稱:原告所述的身份關係、此前訴訟情況和訴訟結果屬實,但不認可原告陳述的訴爭房屋佔有使用情況及原告的居住情況。關於訴爭房屋佔有使用情況:現僅有老宅院的北房一間和1號北房最東側兩間由二被告佔有使用,老宅院的南房一間由原告佔有。

關於原告居住情況:原告因其位於M區七棵樹的房屋被拆遷取得安置房及相應貨幣補償,且在週轉期間也取得了相應週轉費用,本案原告並不存在無房居住的客觀事實。我方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具體意見如下:第一項訴訟請求已經通過民事判決對本案訴爭四間房屋的權益進行了依法處理,正是因為涉案四間房屋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無法辦理權屬登記,法院據此僅對包括使用權在內的相關權益進行依法處理,原告現提起的共有物分割糾紛與之前判決的分家析產糾紛實為物權項下相關案由,從程式上看原告的本次訴訟已經構成重複起訴,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法庭應當駁回起訴。

第三項和第四項訴訟請求,被告認為原告主張要求兩被告騰退房屋的依據不足,涉案四間房屋中被告二人享有相應的份額,原告無權要求被告騰退,關於原告要求騰退後並修建院牆明顯缺乏事實基礎與法律依據,第三項和第四項訴訟請求並不是本案共有物分割項下的訴請範圍,應當屬於返還原物或者判處妨礙等案由的訴請,且沒有法律依據。綜上我方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請法庭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本院查明。

趙一、陳小夫婦生有六個子女,依次為趙二、張一、趙三、李一、張四、張五。

趙一於2002年10月死亡,生前未留有遺囑。趙一的父母均先於趙一死亡。

陳小於2007年12月死亡,生前於2006年1月25日留有一份代書遺囑。陳小的父母均先於陳小死亡。

趙二和張二系夫妻,張三系二人之子,趙二於2011年12月死亡。趙三和張六系夫妻,張七系二人之子,趙三於2004年8月死亡。

張一曾於2016年以分家析產糾紛將本案各被告訴至我院,要求法院判令老宅院的北房一間、南房一間及1號院的北房最東側兩間及院落歸其所有。本院經審理,做出判決,該判決指出,未處理訴爭房屋所有權系因為房屋“未辦理建房審批手續,亦未辦理權屬登記”,並指出,本院對訴爭房屋的處理“不作為確認其合法性的依據,不影響其他民事主體主張相關民事權利及要求承擔責任,不影響相關行政機關做出的處理。”後張六、張七上訴,一中院做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N村老宅院系雜院,無具體門牌號,除經判決處理的南房一間、北房一間之外,院內還有西房五間,南房二間(東側),系其他村民的房屋。

1號院現有北房五間及南房、衛生間、廚房等房屋,院落已棚建,上述房屋及院落現由張六、張七居住,該院落僅有唯一的出入口。

本案訴爭房屋截至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仍未辦理建房審批手續或權屬登記。

張一原居住的位於門頭溝區七棵樹附近的房屋被拆遷,張一應享有的安置房至今未交付。

經詢問,各方當事人均表示未對老宅院內南房一間、北房一間實施過裝飾裝修擴建等添附行為,上述房屋現均無人居住,用於存放物品;各方當事人對訴爭四間房屋的相關權益的價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四、裁判結果。

1、坐落於N村老宅院的一間南房一間的相關權益中,由張一、張六、張七共同享有。其中,張一享有十四分之十三的份額,張六、張七共同享有十四分之一的份額;

2、坐落於N村的最東側二間的相關權益中由張一、張六、張七共同享有。其中,張一享有十四分之十三的份額,張六、張七共同享有十四分之一的份額;

3、坐落於N村老宅院的一間房一間由張一使用;

4、駁回張一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律師點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

關於共有份額,張二、張三、李一、張四、張五在本案中表示自願將其在訴爭房屋上享有的相關權益份額贈與原告,法院將原告應享有的全部份額進行核算後,予以確認。仍然需要指出,法院對房屋相關權益份額的認定不作為確認其合法性的依據,不影響其他民事主體主張相關民事權利及要求承擔責任,不影響相關行政機關做出的處理。

對不動產的使用,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應當發揮物的效用。因此,關於原告要求使用四間訴爭房屋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區別處理。

關於老宅院的北房一間、南房一間。根據查明的事實,現上述房屋無人居住,僅用於存放雜物,張一作為房屋相關權益的共有人,以其原有房屋被拆遷需要房屋居住為由,要求使用上述房屋的訴訟請求,有利於發揮房屋的效用,予以支援。

關於1號院的北房最東側兩間的使用。由於1號院整體院落均由張六、張七實際居住使用,且僅有唯一的出入口,原告與張六、張七關係不睦,雙方共同居住在同一院落,不方便生活,容易激化矛盾,且原告就1號院的北房最東側兩間享有的份額並不足以排除張六、張七對該房屋享有的份額及使用權利,因此,對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關於張六、張七不同意原告使用老宅院內房屋的答辯意見,缺乏依據,不予採信。

關於原告要求張六、張七騰退房屋及修建院牆的訴訟請求,張六、張七認為不屬於共有物分割糾紛案件的審理範圍,應另案解決。張六、張七的該部分答辯意見,於法有據,予以採信。

故原告的該部分訴訟請求,原告可於其在訴爭房屋上享有的相關權益的份額及使用權確定後,再另行處理,在本案中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