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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庭審的程式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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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佈開庭。隨後,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仲裁庭組成人員和記錄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仲裁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仲裁裁決庭審的程式包括什麼?

2)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開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5)宣讀鑑定結論。

3)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並經雙方當事人質證。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客觀事實材料,它是仲裁裁決的依據。《仲裁法》第43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根據這一規定,仲裁中的證據一是來源於當事人,即當事人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出證據。二是來源於仲裁庭,即在必要時,仲裁庭可以自行收集證據。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但仲裁庭對證據的收集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如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時,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採取保全措施。

不論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還是仲裁庭收集的證據,都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並由當事人相互質證。

4)當事人進行讀者辯論《仲裁法》第47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當事人辯論是開庭審理的重要程式,也是辯論原則的重要體現。

當事人進行辯論通常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申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發言;

(2)被申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發言;

(3)雙方相互辯論。開庭辯論終結前,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可以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順序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5)調解,裁決階段

(首席)仲裁員:對本案進行小結,就雙方爭議焦點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必要時可休庭合議)

仲裁是內容是合同和財產方面的糾紛,一般會涉及商業祕密什麼的,所以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為了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人民法院不能仲裁,但是可以主持調解,此時需要注意的是,仲裁的審理程式也是有時間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