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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房產律師——父母遺產房屋多位子女都主張多分引發的訴訟分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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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房產律師——父母遺產房屋多位子女都主張多分引發的訴訟分割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周先生遺留的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北京市朝陽區二號房屋(以下簡稱二號房屋),判令二號房屋由原告繼承;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周先生賈女士系夫妻,二人生育五名子女,即本案原、被告。賈女士1990年因死亡登出戶口賈女士死亡後,周先生未再婚。周先生2005年因死亡登出戶口。周先生賈女士除本案原、被告,無其他子女。周先生賈女士的父母均先於二人死亡。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均系周先生,生前取得,系周先生遺產。為解決上述遺產繼承事宜,現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周某濤辯稱,認可原告所述被繼承人死亡情況、親屬關係及涉案房屋坐落。二號房屋購買時,我交了兩間平房,應當在對該房屋分割時予以考慮。同意依法繼承一號房屋。父親癱瘓五年,我對其照顧,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我及周某鵬照顧父親時間長,主張在繼承遺產時予以多分。

被告周某鵬辯稱,認可被繼承人死亡情況、親屬關係及涉案房屋坐落。同意依法繼承一號房屋。父親生前患病時,曾開家庭會議,說過將二號房屋給我,其他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只是房屋產權沒有變更,還是父親的名字。二號房屋是屬於我個人的。

被告周某丹辯稱,認可被繼承人死亡情況、親屬關係及涉案房屋坐落。同意依法繼承一號房屋,不同意二號房屋由原告繼承,應當依法繼承。訴訟費由原告負擔。

被告周某聰未到庭參加庭審,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周先生賈女士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子女五人,即本案原、被告。賈女士1990年12月1日因死亡登出戶口,周先生2005年11月16日因死亡登出戶口。

位於北京市西城區房屋一號和北京市朝陽區二號房屋一套是登記在周先生名下的私房。

庭審中,被告周某濤辯稱,在其父分配二號房屋時其交了兩間平房,其父病重五年,其與被告周某鵬照顧時間長,故主張多分。對此,原告述稱,周先生生病出院後,分別在周某濤周某鵬處居住過一段時間,後來回到一號房屋居住,由保姆和周某濤陪伴。因為離得遠,原告去的少,偶爾去看望。被告周某丹辯稱,其亦盡了贍養義務。

被告周某鵬辯稱,周先生,生前將二號房屋贈與給被告周某鵬,但其未向本院提供可信證據。

被告周某聰未向本院提交證據,亦未發表質證意見。

 

裁判結果

一、被繼承人周先生名下位於北京市西城區一號由原告周某賢,被告周某濤周某聰周某鵬周某丹共同繼承,每人各佔有五分之一份額;

二、被繼承人周先生名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二號房屋由原告周某賢,被告周某濤周某聰周某鵬周某丹共同繼承,每人各佔有五分之一份額;

三、駁回原告周某賢、被告周某濤周某鵬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本案中,周先生賈女士死亡後,二人遺留的財產應由原、被告共同繼承。原告要求二號房屋由其一人繼承,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庭審中,被告周某濤及被告周某鵬雖均稱對周先生盡到較多贍養義務要求多分,但依據不充分,法院對此不予支援。被告周某鵬所述周先生二號房屋贈與給其一節,未向法院提供可信證據,法院對此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