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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一方不履行

財產分割 閱讀(2.49W)
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一方不履行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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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一方不履行,要怎麼合理維權啊!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可見,離婚協議只是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卻沒有如判決書、調解書、公證書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離婚當事人必須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程式的確認,來獲得法院強制執行效力,從而使自己的權力得到真正的實現。